http://www.pma168.url.tw/custom_43791.html外籍劳工入国后健检项规定及项目外籍劳工入国后健检项规定及项目
(1)
外籍劳工入国后健检包括:3日内健检、入国工作满6个月、18个月及30个月之日前后30日内,应办理健检。
(2)
外劳健检项目:
A. 胸部X光摄影检查肺结核
B. 梅毒血清检查
C. 肠内寄生虫(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虫)粪便检查(采用离心浓缩法检查)
D. 麻疹及德国麻疹之抗体阳性检验报告或预防接种证明(适用於返乡前健检或入国前健检)
E. 汉生病检查
(3)
依据「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外籍劳工向我国驻外馆处申请入国签证时,须检附国外认可医院核发之3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但再次入国工作之外籍劳工检具我国指定医院入国日前3个月内核发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者,得免办理母国健检及入国后3日内健检。
(4)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办理之六、十八及三十个月定期健康检查,其健康检查证明免送卫生机关备查。但健检结果为不合格或须进一步检查者,得依「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於治疗或再检查后,检具再检查诊断证明书及聘雇许可函送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备查;若未办理再检查及备查者,将因健检不合格,而遭受废止聘雇许可。
(5)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雇主不得留置员工的证明文件,故雇主除依规定将外籍劳工入国后三日内之健康检查证明及定期健检不合格之再检查诊断证明书,送交主管机关外,应将外籍劳工健康检查证明送交劳工本人留存。